什麼是 83(b) 選擇權?

83(b) 選擇權是《內部稅法》(IRC) 下的一項規定,允許員工或初創企業創始人在授予受限股票時,選擇基於股票的全部公平市價繳納稅款。

主要要點

  • 83(b) 選擇權是《內部稅法》(IRC) 下的一項規定,允許員工或初創企業創始人在授予受限股票時,選擇基於股票的全部公平市價繳納稅款。
  • 83(b) 選擇權適用於需經過歸屬的股權。
  • 83(b) 選擇權通知國稅局 (IRS) 在授予時而非股票歸屬時對所有權進行徵稅。

如何提交 83(b) 選擇權申請

83(b) 選擇權適用於需經過歸屬的股權,並通知國稅局 (IRS) 在授予時而非股票歸屬時對所有權進行徵稅。

83(b) 選擇權文件必須在受限股票發行後 30 天內提交給國稅局 (IRS)。除了通知國稅局的選擇權外,股權持有人還必須向其僱主提交完成的選擇權表的副本。

事實上,83(b) 選擇權意味著您在較低估值上提前支付稅款,假設股權價值在接下來的幾年中增加。然而,如果公司的價值持續且不斷下降,這一稅收策略最終將意味著您提前支付了過高的稅款。

通常,當創始人或員工獲得公司的股權補償時,應根據其價值支付所得稅。稅款的應納稅額基於授予或轉讓時股權的公平市價,減去行使或購買股票的成本。稅款必須在股票發行或轉讓的實際年度內支付。

然而,許多情況下,個人會在幾年內逐步獲得股權歸屬。員工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獲得公司的股票。在這種情況下,股權價值的稅款在歸屬時支付。如果公司的價值在歸屬期間增長,則每年度歸屬年支付的稅款也會相應增加。

83(b) 選擇權的實例

例如,一位公司的聯合創始人在授予時獲得 100 萬股需經過歸屬且在授予時估值為 $0.001 的股票。這時,股票的票面價值為 $0.001 x 股數,或者 $1,000,這是聯合創始人支付的金額。這些股票代表聯合創始人持有公司 10% 的所有權,並將在五年內歸屬,也就是說,他們每年將獲得 200,000 股的歸屬股票。在歸屬的五年中,每年他們都必須支付 200,000 股股票的公平市價的稅款。

如果公司的總股權價值增長至 $100,000,則聯合創始人的 10% 所有權將從 $1,000 增加到 $10,000。聯合創始人的第 1 年稅款將按 ($10,000 – $1,000) x 20% 計算,即實際上為 ($100,000 – $10,000) x 10% x 20% = $1,800。

$100,000 是公司第 1 年的價值。

$10,000 是公司成立時的價值或帳面價值

10% 是聯合創始人的所有權股份。

20% 代表聯合創始人 100 萬股的 5 年歸屬期 (200,000 股/100 萬股)。

如果在第 2 年,股票價值進一步增加到 $500,000,則聯合創始人的稅款將為 ($500,000 – $10,000) x 10% x 20% = $9,800。到第 3 年,價值上升到 $100 萬,稅負將計算為 ($100 萬 – $10,000) x 10% x 20% = $19,800。當然,如果總股權價值在第 4 年和第 5 年繼續攀升,聯合創始人的額外應稅收入也會在每一年增加。

如果在晚些時候,所有股票出售獲利,聯合創始人將需對從出售所得的收益支付資本利得稅。

對於受限股票,必須在收到股票後 30 天內提交 83(b) 選擇權。對於股票期權,必須在行使期權後 30 天內提交 83(b) 選擇權。

83(b) 選擇權稅收策略

83(b) 選擇權允許聯合創始人在歸屬期開始前先行支付股權的稅款。這一稅收策略使聯合創始人僅需支付股權的公平市價(減去行使期權的費用)的稅款。如果股權的公平市價等於行使價格,則應稅收益為零。

83(b) 選擇權通知國稅局,選擇權持有人選擇報告購股金額與股權公平市價之間的差額作為應稅收入。在 5 年歸屬期內,股權價值不再影響聯合創始人的稅款,他們不會支付任何額外稅款並且可以保留已歸屬的股票。然而,如果股票出售獲利,則需支付資本利得稅。

按照我們上面的例子,如果聯合創始人選擇支付股票發行時的稅款,稅款將基於股票行使價與公平市價的差額。

如果在十年後,股票出售價格為 $250,000,應稅資本利得將為 $249,000 ($250,000 – $1,000 = $249,000)。

當股票價值在接下來的幾年內預期增加時,最適合使用 83(b) 選擇權。此外,如果在授予時報告的收入金額較小,83(b) 選擇權可能是有利的。

在相反的情況下,如果 83(b) 選擇權啟動,且股權價值下降或公司破產,納稅人將為價值降低甚至無價值的股票支付了過高的稅款。不幸的是,國稅局不允許根據 83(b) 選擇權申請退稅。例如,考慮一位員工在提交 83(b) 選擇權後總稅負為 $50,000。由於歸屬股票在 4 年歸屬期內持續下降,他們在不提交 83(b) 選擇權的情況下,每年對減值的歸屬股權支付稅款會更有利,假設下降幅度顯著。

另一個不利於提交 83(b) 選擇權的情況是,如果員工在歸屬期結束前離開公司,則 83(b) 選擇權的提交將對其不利,因為他們將支付永遠不會獲得的股票的稅款。此外,如果在股票授予時報告的收入數額很大,提交 83(b) 選擇權也無多大意義。

83(b) 選擇權的好處

83(b) 選擇權為獲得受限股票或財產的個人提供了顯著的好處。選擇此選項,他們可以根據授予時的財產公平市價預繳稅款,這可能較歸屬時的稅率低。這種提前徵稅方式可以節省稅款,特別是當財產價值預期大幅增長時。

此外,做出選擇權允許對未來的利得進行更有利的稅收處理,將增值徵稅為較低的資本利得稅率,而非普通所得稅。此外,選擇 83(b) 選擇權的人可能有機會在財產價值在歸屬前減少時扣除損失,提供一定的稅收靈活性和保護。

總的來說,83(b) 選擇權為受限財產領取者提供了一種戰略性的稅負管理方式,優化稅務處理。

總結

83(b) 選擇權允許某人在授予時而非歸屬時繳納股票獎勵的稅款。這個稅法對初創企業的員工特別有利,因為他們的薪酬很大一部分以受限股票或股票期權的形式支付。由於初創企業希望股票價值能夠迅速增加,83(b) 選擇權允許這些員工在長期內減少稅負。

更正:2023 年 6 月 14 日——較早版本的文章錯誤地指出,83(b) 選擇權提交人將按照股票行使的成本納稅。實際上,稅款是基於股票公平市價與行使價格之間的差額。

常見問題

何時適合提交 83(b) 選擇權?

提交 83(b) 選擇權允許在授予時預繳受限股票總公平市價的稅負。只有當受限股票的價值在未來幾年中增加時,才有利可圖。此外,如果在授予時報告的收入數額較小,83(b) 選擇權可能是有利的。

如果不提交 83(b) 選擇權會發生什麼?

未能提交 83(b) 選擇權會對獲得受限股票或其他需經過歸屬的財產的人造成重大稅收影響。當受限股票或財產歸屬時,您將按當時的普通收入稅率對其價值徵稅,這可能導致更高的稅負。沒有提交選擇權,未來財產價值的任何增值將在出售時按資本利得稅徵稅,這可能導致整體稅收處理不利。

何時提交 83(b) 選擇權會有不利?

如果提交了 83(b) 選擇權,且股權價值下降或公司破產,納稅人將為價值降低甚至無價值的股票支付過高的稅款。不幸的是,國稅局不允許根據 83(b) 選擇權申請退稅。

另一個不利情況是,如果員工在歸屬期結束前離開公司,則提交 83(b) 選擇權對其不利,因為他們將支付永遠不會獲得的股票的稅款。此外,如果在股票授予時報告的收入數額很大,提交 83(b) 選擇權也無多大意義。

什麼是利潤權益?

利潤權益指的是基於未來合夥企業價值的權益權利,因其為合夥企業服務獲得獎勵。該獎勵包括獲得合夥企業部分利潤份額,無需投入資金。實際上,這是一種權益補償,通常用於在資金有限的初創有限責任公司 (LLC) 中激勵員工。通常,這種工人補償需要提交 83(b) 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