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Debtor in Possession, DIP)?
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Debtor in Possession,DIP)是指已申請第十一章破產保護,但仍然擁有債權人依據留置權或其他擔保利益有合法權利主張的財產的企業或個人。DIP可以使用這些資產繼續進行業務。然而,它需要為任何超出常規業務活動範圍的行動尋求法院批准。DIP還必須保留精確的財務記錄,為任何財產投保,並提交適當的納稅申報表。
主要要點
- 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DIP)是已申請第十一章破產保護,但仍然擁有債權人依據留置權或其他擔保利益有合法權利主張的財產的企業或個人。
- DIP 通常是一個過渡階段,在此階段債務人嘗試從在破產後的資產中挽救價值。
- 儘管DIP經常對其擁有的資產行使實質性的控制權,但債權人最終可以利用法院強制出售這些資產。
- DIP狀態的主要優勢是在能夠繼續經營業務,同時有義務以債權人的最大利益為前提。
DIP如何運作
DIP通常是一個過渡階段,債務人,主要是企業,嘗試從在破產後的資產中挽救價值。獲得DIP狀態的最明顯原因是這些資產可以作為運行中的業務的一部分,其轉賣價值高於資產本身。DIP狀態使破產的公司和個人可以避免以低價格的火速拍賣,這對破產方及其債權人都有利。
考慮一間因經濟衰退而被迫破產的家庭式餐館。餐館可能仍有才華橫溢的員工、良好的聲譽和忠實的顧客。對於合適的買家來說,這些可能比餐館的建築和設備更有價值。然而,找到這位買家可能需要幾個月甚至幾年時間。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可能能夠繼續經營餐館,直到找到合適的買家。
另一種情況是,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狀態可以用來重組企業。回到破產餐館的例子,業主最終可能會找到當地的投資者願意購買他們的建築並租給他們。出售所得資金可能用來償還所有債權人並從破產中重生。餐館將以不同的基礎繼續營業。
儘管DIP經常對其擁有的資產行使實質性的控制權,但要緊的是要明白它們不再擁有這些資產。債權人最終可以使用法院強制出售DIP的資產。
DIP的優勢
DIP狀態的主要優勢是能夠繼續經營業務(同時有義務以債權人的最大利益為前提)。DIP還可能能夠獲得債務人擁有資產的融資(DIP融資),這有助於業務保持運轉,直到可以出售。
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有時甚至可以通過支付債權人其公平市場價值來保留財產,如果法院批准出售。例如,個人債務人可能希望買回他們的車輛,因此他們可以用它來工作或找工作來償還債權人。
作為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繼續經營業務的能力自然會受到債權人財務利益的限制。他們最終會要求償還,並可以強制出售債務人擁有的資產。
DIP的劣勢
在申請第十一章破產後,債務人必須關閉之前使用的銀行賬戶並開設新的賬戶,該賬戶以DIP及其身份命名。從那時起,債務人之前可能單獨做出的許多決定必須由法院批准。
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必須依法行事並在業務的情況下為其員工的利益行事。業務必須支付工資、做適當的扣繳、存入扣繳的稅款,並支付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稅的員工和僱主部分(FICA),一如既往。
其他開銷也受到嚴格管控。例如,除非經破產法規允許或法院批准,債務人通常無法償還在破產申請之前產生的債務。DIP也不能將公司資產作為抵押品,或在未經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僱用和支付專業人士。
同樣,除非法院另有規定,否則聯邦、州和地方的納稅申報表必須按期繼續提交,或根據需要由DIP申請延期。DIP還必須對資產維持充足的保險——並能夠記錄這種保險。除此之外,還必須定期報告業務的財務狀況。
如果債務人不履行這些義務,或不遵循法院命令,DIP指定可以被終止,此後法院將任命一名受託人來管理企業或個人的財務事務。
什麼是第十一章破產?
第十一章是一種破產形式,通常由企業,特別是公司和合夥企業申請。有時也稱為「重組破產」,它允許企業在嘗試償還債權人期間在法院監督下繼續運營。個人也可以申請第十一章,但他們通常使用第七章或第十三章。
什麼是小企業破產案件?
小企業案件是一種適用於債務為3,024,725美元或以下的企業的簡化第十一章破產形式。它是由2005年的《破產濫用防止和消費者保護法》(BAPCPA)創建的。符合條件的小企業可以使用它或更近期的附屬章節(Subchapter V)。
什麼是附屬章節(Subchapter V)?
附屬章節(Subchapter V)是一個由2019年《小企業重組法》(SBRA)創建的第十一章下的特別類別,針對符合條件的債務不超過7.5百萬美元的小企業。其目的是加速和簡化符合條件的企業的破產程序。
結論
擁有控制權的債務人(DIP)狀態允許企業或在某些情況下個人保持某些資產的持有,同時工作以償還他們的債權人。對於企業情況來說,業主的自主權將較之前受限,因為他們現在必須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前提行事,而不是他們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