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實體論(Entity Theory)?
實體論是一種法律理論和會計概念,認為任何公司或有限責任企業所進行的所有商業活動都應與其所有者的活動分開。實體論有兩個方面。在會計中,它意味著商業和個人賬戶、交易、資產和負債應分別獨立於所有者的個人財務進行記賬。在商法中,它意味著在有限責任的前提下,在結構為獨立實體的企業中,企業的所有者不應對企業所產生的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儘管由於其虛構性質和在實踐中引起的代理問題,實體論受到一些批評,但它對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會計實務和當今公司作為法人地位的確立依然是無價之寶。
主要要點
- 實體論是法律和會計學說,將企業視為與其所有者和其他持份者分離的獨立實體。
- 實體論允許在一組相關交易中計算利潤和損失,並形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 實體論可能因其內在的現實脫離性及其可能促成的代理問題而受到批評。
理解實體論
根據實體論,作為企業運作的個人或群體被視為獨立的法律和會計實體,實質上創造了一個虛構的人。與這些個人或群體進行業務往來的人,在法律和會計意義上被認為是在與企業而非實際交易對象進行交易。
這允許 1) 集體記錄交易, 2) 記錄和裁定資產和負債的法定所有權和責任,並與企業成員參與的其他活動分開處理。將交易的會計記錄歸為獨立實體下,意味著可以更容易地計算利潤(或損失)和相關資產的淨值,以促進理性的經濟決策。
在法律眼中,將企業視為虛構的人,意味著企業可以擁有資產和財產,發行債務(借款),訂立合同,等等。企業還可以被起訴,而不用同時起訴所有者和管理層個人。
根據實體論,企業資產負債表的會計方程式將企業視為一個實體(其資產總和)在方程式的一側,對應於兩個獨立實體的另一側,即股東(持有企業股權)和債權人(持有企業的負債或債務):
資產 = 負債 + 股東權益
其中:
負債 = 所有當前的和長期的債務與義務
股東權益 = 在所有負債扣除後可供股東使用的資產
這可以與個人獨資企業或非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方程式以及個體的淨值進行對比,後者將企業(或個人)的價值表示為其擁有的資產與其所負的債務之間的差額,所有這些都是單一的法律和會計實體。
通過將企業所有者從對企業行為的全部責任中隔離開來,實體論的應用促進了在企業管理者和員工控制下的生產性資產的集中,這些管理者和員工通常擁有更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更有利潤地利用這些資產。
限制所有者的責任是一種誘導他們將對其資產的控制權交給那些能更有效地利用它們的管理者的方式,從而增加產生價值的合作業務活動的機會,這些活動惠及所有參與的人。
對實體論的批評
儘管實體論的基本概念自至少19世紀以來一直在流傳,並且是全世界企業的主要經營和記賬方式,但許多人並未直觀地理解這一理論。這主要是因為它需要人們相信,或者至少假裝相信,只在會計報表和法律文件中存在的虛構實體。
實際上,公司本身並不是獨立實體,而是所有者、管理者、員工和參與交易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集體假裝。然而,實體論要求真實的人在商業和法律交易中表現得好像相信這些虛構的人真的存在。這種法律和會計上的假裝旨在幫助跟蹤和保護企業產生的利潤,並鼓勵生產性投資,儘管它看起來幾乎像魔法,也許是自願的瘋狂。
這種利潤無疑與所有者的錢包密切相關,但會計和法律中實體論的應用將這些錢包與企業產生的全部成本和風險隔離開來。對實體論的第二個批評是,它可以創造並加劇代理問題,因為它將所有權——即對利潤的要求——與控制實際產生這些利潤的商業活動分隔開來。
在會計和尤其是法律意義上,從企業所造成的成本和風險中完全隔離開來的所有者,對於企業是否產生無法償還的債務或對外部人和旁觀者構成成本和風險(經濟學上稱為外部性)就會有較少的關心。同樣,員工和管理者在明知所有者的風險有限且自身損失風險僅限於失去工作時,也較少關心其行為是否損害了所有者或第三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