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一方顯示其打算不履行其對另一方的合同義務的行為。預期違約可以終止對方履行其責任的必要。

證明另一方打算違反合同是對方啟動法律行動的依據。預期違約也稱為預期廢棄 (anticipatory repudiation)。

關鍵要點

  1. 預期違約或廢棄是預先阻止一方履行其對另一方的合同義務。
  2. 聲稱預期違約的當事方如果希望在法庭上尋求賠償,必須做出一切努力來減少自己的損害。
  3. 違約的意圖必須是絕對拒絕履行條款,才能被視為預期違約。

理解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發生在一方顯示其打算違反合同時。然而,不需要口頭或書面確認,未能及時履行任何義務都可能導致違約。

通過宣告預期違約,對方可以立即開始法律行動,而不是等待合同條款實際被違反。

賠償考量

聲稱預期違約的一方如果希望在法庭上尋求賠償,必須做出一切努力來減少自己的損害。這可能包括停止向違約方付款,並立即尋找減少違約影響的方法。這也可能意味著尋找第三方來履行原合同中的義務。

預期違約的要求

違約的意圖必須是絕對拒絕履行條款,才能被視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不能僅基於另一方不會履行其義務的假設。

如果預期違約涉及商品銷售,則《統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 第2-609條也規定了一些要求。預期違約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提供履行合同的保證。在等待保證期間,付款和其他義務可以且應停止。如果另一方在30天內未提供適當保證,合同即正式違約。

預期違約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在採取任何行動前,最好諮詢律師。

預期違約的示例

假設一名房地產開發商與一家建築公司簽訂合同,要求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完成新建築的設計。如果開發商要求定期更新項目進度,且對最新結果不滿意,這並不能成為聲稱預期違約的理由。建築師可能在計劃稍有延遲的情況下繼續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建築師仍有可能在採取糾正措施後按期完成計劃。

如果建築師採取的行動使其無法按期完成,這就構成了預期違約。例如,建築師可能停止所有第一個項目的工作,並將所有資源投入與另一個開發商的新項目中。這將使其無法履行初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