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限度稅收規則:概覽(De Minimis Tax Rule)

最低限度稅收規則設定了折價債券應作為資本利得而非普通收入計稅的門檻。該規則表明,如果折扣少於從購買到到期期間每整年四分之一點的金額,這個折扣太小,不能被視為稅務目的上的市場折扣。相反,如果持有超過一年,從購買價到票面價的增值應被視為資本利得。

De Minimis 是拉丁語,意思是「關於最小的事情」。

最低限度稅收規則解析

根據最低限度稅收規則,如果市政債券的購買折扣很小,則需繳納資本利得稅而不是(通常較高的)普通所得稅。

關鍵要點

  • 最低限度稅收規則定義了市政債券贖回時應被視為資本利得而非普通收入的情況。
  • 被視為資本利得的門檻是從購買到到期之間每整年四分之一點。
  • 最低限度稅收規則通常僅在利率上升的環境中才具有相關性

根據美國國內稅務局(IRS)的定義,一個最小的折扣——定義為少於債券票面價值的四分之一百分點和購買日期到到期日期之間的完整年份乘積的金額——太小,不能被視為稅務目的上的市場折扣。

如何計算最低限度

要使用最低限度稅收規則來確定市政債券是需繳納資本利得稅還是普通所得稅,需將面值乘以0.25%,再將結果乘以折價債券購買日期和到期日期之間的完整年份,然後將計算出的最低限度金額從債券的票面價值中減去。

如果這個金額高於折價債券的購買價格,則購買的債券需按照普通所得稅率繳稅。如果購買價格高於最低限度門檻,則需繳納資本利得稅。

“De minimis” 意思是 “關於最小的事情”。一個微不足道的折價不會被視為資本利得。

換句話說,如果市場折扣低於最低限度金額,則在債券出售或贖回時,債券上的折扣通常會被視為資本利得而不是普通收入。

最低限度規則的例子

假設您正在看一支10年期票面價值為100且剩餘5年到期的市政債券。最低限度折扣為100票面價值 x 0.0025 x 5年 = 1.25。

然後從票面價值中減去1.25以獲得最低限度門檻金額,在此例中為98.75 = 100 – 1.25。這是債券可以購買的最低價格,以便IRS將折扣視為資本利得。

在這個例子中,如果您購買的折價債券價格低於每100票面價值98.75,則按照最低限度稅收規則需繳納普通所得稅。

因此,如果您以95美元購買此債券,當債券贖回時需按普通所得稅繳稅,因為95美元低於98.75美元。

另一種看法是,市場折扣100 – 95 = 5高於最低限度金額1.25。因此,債券的出售利潤是收入,而不是資本利得。

基本的債券定價原則是當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下跌,反之亦然。最低限度稅收規則通常適用於利率上升的環境。在這段時期,債券價格下降,它們會以折扣或深度折扣價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