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的含義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是一個拉丁語短語,翻譯為“讓買家小心”。這意味著個人在購買時需要自行承擔風險。這個短語警告潛在買家進行研究並向賣家提出尖銳的問題。賣家對於購買後產品出現的問題不負責。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有時用於法律合同中作為一種免責聲明。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它是合同法的原則,將責任放在買家身上,要求他們在購買前進行盡職調查。
該術語通常用於不動產交易,涉及到在交割日後可能出現的不利情況。它也適用於涉及其他類型商品的交易,例如汽車或在二手店或庭院銷售的物品。
關鍵要點
-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是一個拉丁語短語,意思是“讓買家小心”。
-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的原則有時用於法律合同中作為一種免責聲明。
-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免責聲明排除了購買後的爭議,儘管賣家比買家更了解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更常見於不動產交易,在美國的一些州比其他州更被接受。
- 美國已經從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轉向 賣者自慎 (Caveat venditor),意思是“讓賣家小心”。
理解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旨在排除由於信息不對稱引起的購買後爭議,即賣家比買家更了解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例如,如果 Hasan 想從 Allison 那裡買車,而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適用,他需要收集必要的信息來做出明智的購買決定。
在收集這些信息時,Hasan 可能會問 Allison 車子的行駛里程,是否需要更換任何主要部件,是否定期維修等。
如果他以標價購買車子,並且沒有或幾乎沒有努力評估其真實狀況或價值,而車子隨後出現故障,技術上 Allison 不需要對損害負責。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這一原則有例外。如果 Allison 在車子的行駛里程、維修歷史或維修需求方面撒謊,她將構成欺詐。理論上,Hasan 有權要求賠償。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可以適用於涉及二手房產的房地產交易。因此,買家需要努力發現所有的房產缺陷。他們可能會雇用高評價的房屋檢查員來幫助。
然而,在大多數州,這一原則並不一定是常態。此外,在美國,房屋建造商需要向新房產的買家發出適用性默示保證。這些房產帶有賣家對缺陷負責的預期。
減少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市場力量和其他因素可以在某些情況下減少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的可行性。例如,在房地產領域,由於賣家通常比買家更了解房產的狀況,法律決定開始偏向買家。
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讓買家對質量感到更加放心。
保證
保證是賣家自願向買家提供的質量或滿意度保證。如果賣家提供的產品質量好,他們不需要經常提供退款或更換。買家會傾向於選擇那些提供質量保證或保修的賣家。
有幾種類型的默示保證:
- 適銷性保證:保證買家產品將按照預期用途運行。除非賣家明確聲明否則,這些保證被認為適用於所有銷售。
- 特定用途適用性保證:適用於賣家聲稱產品功能符合描述的產品。
- 所有權保證:保證賣家有合法權利轉讓(出售)其商品。除非賣家明確聲明,所有權保證適用於每次銷售。
披露法
這些法律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購買某些商品和服務而制定的,特別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後。例如,金融服務機構對其產品和服務了解的資訊比其客戶多得多。這些信息可能涉及費用、責任、風險和收益。《貸款真相法》(TILA)要求金融服務提供商告知消費者消費信貸產品的條款和成本。
其他政府監管
像 Allison 和 Hasan 之間的非正式交易通常不受監管。然而,美國政府在金融服務行業以外的更多行業中推動反對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原則,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許多其他行業必須向買家提供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清晰且大部分標準化的信息。
同時,避風港聲明和法律規定的季度報告可以強化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的原則。許多公司繼續推廣買家可以獲得所有信息以做出合理明智決定的期望。
如果你看到任何商品的標籤上寫著“原樣出售”,則適用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務必仔細檢查商品並滿意後再購買。向賣家詢問商品的狀況。一旦購買,你不能退貨退款。
適用買者自慎的州
大多數州不統一適用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提供買家一些產品/服務保護。然而,以下州的法院仍傾向於在房地產交易中支持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 阿拉巴馬州
- 阿肯色州
- 喬治亞州
- 北達科他州
- 弗吉尼亞州
- 懷俄明州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vs. 賣者自慎 (Caveat Venditor)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指的是買家必須警惕研究待售物品的狀況。賣家對於銷售後出現的問題不負責。
然而,現在在美國通常適用的是另一個短語 賣者自慎 (Caveat venditor),翻譯為“讓賣家小心”。時代變了,商品和服務通常包含默示保證。
除非它們被標記為“原樣出售”或買賣雙方達成其他理解,否則大多數消費品都被保證在使用時能夠正常運行。
買者自慎是錯的嗎?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並不一定是錯的。只是它給普通消費者帶來了過重的負擔,要求他們了解某些複雜產品和服務的細節。例如,金融機構或科技公司提供的大多數產品和服務不能被大多數個人輕易理解或適當研究。許多人接受在二手商店和車庫銷售的物品上的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原則。他們理解在這種情況下的賣家可能不會知道產品的真實狀況,因為產品在賣家獲得之前已經被多次使用或擁有。
替代買者自慎的是什麼?
總的來說,賣者自慎 (Caveat venditor) 已經取代了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這意味著賣家現在需要確保其產品和服務如廣告所述運行。除非另有告知,買家期望商品有默示保證並可以退貨退款。
結論
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是一個拉丁語短語,翻譯為“讓買家小心”。在美國使用了數百年,它將研究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責任放在交易中的買家身上。它通常用於銷售二手房產。
如今,買者自慎 (Caveat emptor) 不再經常適用於其他類型的交易。這是由於旨在為消費者提供更多信息和保護的法規。更有可能的是,適用的是 賣者自慎 (Caveat venditor) 或“讓賣家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