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最佳努力?

最佳努力是一個常見於商業合約中的術語,它要求指定的當事方盡所有必要的努力來達成合約中規定的條款。與合理努力義務相比,最佳努力政策對當事方提出更嚴格的要求。這等同於美國證券市場中廣泛使用並在大多數美國商業合約中偏好的「最佳努力」一詞。

重點摘要

  1. 最佳努力是一個法律術語,代表合約中當事方有義務盡其所能履行合約條款。
  2. 在美國,相對於「最佳努力」,「最佳努力」更為偏好,但這兩者是等同的。
  3. 最佳努力受限於合約中當事方避開自我損害行為的權利。

理解最佳努力

從法律角度解釋,最佳努力的義務要求當事方負責盡一切合理的努力來達成預期目標。相比之下,合理努力的義務可能僅要求當事方採取一項行動,如果行動不可行即視為任務無法完成。

最佳努力與合理努力之間的界限有時可能會模糊,這可能導致涉及各方將問題提交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法庭通常會在做出決定前評估多項因素,包括所做努力的範圍、商業可行性以及有無衝突的義務存在。

最佳努力 vs. 所有合理努力

對於什麼構成最佳努力與應用「所有合理努力」存在一些爭論。「所有合理努力」的執行可以被解釋為重複多次的行動。

例如,合約可能要求在特定日期之前聯絡第三方以確認交易。如果通過電話聯絡未果但留下了訊息,這可被視為做出了「合理的努力」。多次電話和留言可能會符合「最佳努力」。

如果這些電話聯絡之後還伴隨著信件、電子郵件、簡訊以及派專人親自送達信息,這可能顯示出已經做出「所有合理的努力」來履行義務。由於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合同法領域,法律訴訟中的成功執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具體案情的解釋和上下文。

最佳努力的限制

負有「最佳努力」義務的當事方對其行為有一定的權利。比如,滿足最佳努力義務不要求當事方陷入不利境地。這意味著他們不會被迫以自身損失來耗費資源。

例如,一家工程公司可能被僱傭來建設新辦公樓並且合同中包括需要「最佳努力」來達成截止日期的條款。當工程公司探索了所有滿足該截止日期的選項後,可能會發現某些方法會使公司自身受損。

這可能是因為工作時間、費用和許可證需要公司自行承擔而客戶無法補償。如果公司探索了所有不涉及過度成本的其他選項,則可以說它已經做出了「最佳努力」來履行其義務。

律師事務所Morrison Foerster表示,當「要求某一方履行其義務時盡其『最大努力』被普遍理解為最高標準時,最佳努力等同於最佳努力,要求一方做一切除了破產之外的事情以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