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藍天法案?
藍天法案是州級規範,旨在保護投資者免受證券欺詐的侵害。這些法律依州而異,通常要求新發行的賣方註冊其發行,並提供交易和相關實體的財務細節。結果,投資者可以獲得大量可驗證的信息,以據此做出判斷和投資決策。
關鍵要點
- 藍天法案是州級的反欺詐規範,要求證券發行人註冊並披露其發行的詳細信息。
- 藍天法案為發行人創造責任,使法律當局和投資者能對未能遵守法律規定的發行人採取行動。
- 大多數州的藍天法案遵循1956年的《統一證券法》,在出現重複時,聯邦證券法優先於州法律。
了解藍天法案
藍天法案作為聯邦證券法的額外監管層,通常要求經紀公司、投資顧問和提供證券的個別經紀人在其所在州獲得許可。這些法律要求私人投資基金不僅在其所在州註冊,還需在每個希望開展業務的州註冊。
證券發行人必須披露發行條款,包括可能影響證券的物質信息披露。由於這些法律是基於州的性質,每個司法管轄區可能包含不同的註冊要求。過程通常包括由州代理人的優點審查,以確定發行是否對買方公平和平衡。
雖然藍天法案因州而異,但它們都旨在保護個人免受欺詐性或過度投機性投資的侵害。
這些法律的規定還為任何欺詐性陳述或未能披露信息創造了責任,使得可以對發行人提起訴訟和其他法律行動。
這些法律的目的是阻止賣方利用缺乏經驗或知識的投資者,確保向投資者提供的新的發行已經過其州管理者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審查。
某些類型的發行有特定的註冊豁免。這些豁免包括在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這是聯邦監管機構精簡監管過程的努力之一)。例如,根據1933年《證券法》第D條例506條規定的發行,符合”覆蓋證券”資格,也獲得豁免。
藍天法案的歷史
「藍天法案」一詞被認為起源於20世紀初,當時一位堪薩斯州最高法院法官宣揚要保護投資者免受「沒有更多基礎比許多英尺『藍天』」的投機活動侵害。
在1929年股市崩盤前的年份,這種投機活動非常普遍。許多公司發行股票,推銷房地產和其他投資交易,同時作出高昂但毫無根據的利潤承諾。當時沒有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投資和金融行業的監管也很少。證券在沒有材料證據支持的情況下被出售。有些情況下,為了吸引更多投資者,細節被欺詐性地隱瞞。這些活動促成了1920年代的過度投機環境,導致股市膨脹,最終崩潰。
雖然在那段時間內已有藍天法案存在—堪薩斯州在1911年制定了最早的藍天法案—但這些法律往往措辭含糊,執行力度不強,不法之徒可以輕易通過在另一個州開展業務來避開這些法律。股市崩盤和大蕭條開始後,國會通過了多部《證券法》以在聯邦層面監管股市和金融行業,並設立了SEC。
1956年通過了《統一證券法》,這是一部引導各州制定各自證券立法的模範法律。該法案成為今天50個州中40個州法律的基礎,並且經常被暱稱為「藍天法」。隨後的立法,例如1996年的《國家證券市場改善法》,在出現重複時會優先於藍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