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Chapter 11)?
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是一種涉及法院監督下的債務人資產和負債重組的破產形式。它最常被企業使用,也被稱為“重組”破產。
主要重點
- 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允許公司繼續營業並重組其財務和運營。
- 如果申請第十一章破產的公司選擇提出重組計劃,該計劃必須符合債權人的最佳利益。
- 如果債務人未提出計劃,債權人可以提出一個計劃。
- 許多大公司,包括通用汽車和聯合航空公司,都曾利用第十一章破產來重組其債務,同時繼續營業。
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的運作方式
第十一章得名於美國破產法的一個部分。申請第十一章破產的公司這樣做是為了獲得重組和重新開始的時間。
- 在第十一章程序期間,法院將幫助公司重組其債務和資產。在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許多大型美國公司曾經申請第十一章破產以維持生計。其中包括通用汽車、聯合航空公司和德士古公司以及數千家各種規模的公司。
- 公司和合夥企業是最常申請第十一章破產的實體,但在罕見的情況下,債務過多且不符合第七章或第十三章條件的個人也可能符合第十一章的資格。
- 如前所述,被稱為“擁有債務人”的債務人通常可以大致按照正常情況運營公司。然而,在涉及不誠實、欺詐或重大不當行為的情況下,法院將指定一名受托人在破產程序期間管理公司。
公司在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作出某些決定,包括出售資產(庫存除外)、開始或終止租賃協議以及停止或擴展業務運營。法院還控制與保留和支付律師費用以及與供應商和工會簽訂合同有關的決定。最後,債務人不得安排在破產完成後開始的貸款。
在第十一章中,申請破產的企業或個人首先有機會提出重組計劃。這些計劃可能包括縮小業務規模以減少開支以及重新談判債務。在某些情況下,計劃將包括清算所有資產以償還債權人。如果建議的路徑被認為是可行和公平的,法院將接受該計劃,並進行下一步。
第十一章和小企業
2019年的《小企業重組法》(Small Business Reorganization Act)於2020年2月19日生效,增加了一個新的第十一章附章V,旨在使小企業更容易申請破產。該法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定義為“債務少於約270萬美元且符合其他標準的實體。”
2020年的《CARES法案》臨時將債務限額增加到750萬美元,適用於2020年3月27日或之後提交的破產案件。隨後,2022年的《破產門檻調整和技術修正法》(BTATCA)延長了該臨時限額,適用於2022年3月27日或之後提交的案件,期限為兩年,即至2024年3月27日。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說法,附章V“要求在更短的期限內完成破產過程,允許在與債權人協商重組計劃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並提供一名私人受託人,他將與小企業債務人及其債權人合作,以促進達成一致的重組計劃。”
由於第十一章是最昂貴和最複雜的破產形式,公司通常會在申請前探索所有替代路徑。
第十一章的實例
2019年1月,知名兒童服裝連鎖店Gymboree Group Inc.宣布已申請第十一章破產,並關閉其在加拿大和美國的所有Gymboree、Gymboree Outlet和Crazy 8門店。
根據Gymboree的新聞稿,公司已獲得SSIG和高盛專業貸款控股公司提供的債務人持有資金(3000萬美元的新貸款)承諾,並且“預借貸款信用協議”下的所有義務將被“展期”。
該公司補充說,它正在繼續尋求出售Janie and Jack業務以及Gymboree的知識產權和在線平台。Gap Inc.在2019年3月宣布已購買Janie and Jack。2020年初,Gymboree作為“店中店”重返Children’s Place門店並開設了新的在線商店。
這是Gymboree Group Inc.在兩年內第二次申請第十一章破產。第一次發生在2017年,當時該公司成功重組並大幅降低了其債務。
美國破產法的所有章節有哪些?
目前,美國破產法共有六個章節。它們是:第七章(個人或企業的清算)、第九章(市政破產)、第十一章(通常為企業的重組)、第十二章(家庭農場和漁民破產)、第十三章(個人重組)和第十五章(國際破產)。其中,第七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三章是最常見的。
第七章和第十一章有什麼區別?
第七章,也稱為清算破產,是指法院指定一名受託人監督出售債務人的盡可能多的資產以償還其債權人。無擔保債務,如信用卡債務,通常會被抹消。然而,第七章不會免除任何稅務義務、贍養費或子女撫養費或學生貸款。申請人可以保留某些“豁免”財產。
相比之下,第十一章是一種涉及債務人財務事務重組的破產形式。它最常被公司使用,但也適用於某些個人。主要區別在於,申請破產的實體只要遵守商定的計劃,就能保留更多的資產控制權。
申請第十一章有什麼好處?
最大的好處是,通常是企業的實體可以在重組過程中繼續運營。這允許它產生現金流,有助於償還過程。法院還會發出命令,防止債權人騷擾。大多數債權人對第十一章持接受態度,因為他們有可能在償還計劃期間收回更多(甚至全部)資金,而不是公司直接倒閉。
申請第十一章有什麼缺點?
第十一章破產是所有破產類型中最複雜的。它通常也是最昂貴的。對於一個考慮申請破產的困境企業來說,法律費用可能是個沉重的負擔。此外,重組計劃必須得到破產法院的批准,並且必須足夠可行,以使企業能夠合理地償還債務。
結論
第十一章可以讓經歷嚴重財務困難的企業重新整頓並重回正軌。然而,它是複雜、昂貴且耗時的。基於這些原因,公司應在探索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後再考慮第十一章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