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雙重股權(Dual Class Stock )?
雙重股權是指公司發行兩類不同的股份。例如,一家公司可能發行 A 類和 B 類股份。這些股份在投票權和股息支付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當發行多類股票時,通常一類股票會提供給公眾,而另一類股票則提供給公司創始人、高管和家庭。提供給公眾的股票類常常有有限或沒有投票權,而創始人和高管可獲得更多投票權和經常提供公司控制權的股票類。
關鍵要點
- 擁有雙重股權的公司或股票有兩類或更多類具有不同投票權的股票。
- 公司內部人士通常被授予擁有更大控制權和投票權的股票類,公眾則被提供具有很少或沒有投票權的股票類。
- 支持者認為這些類型的結構允許創始人和現任管理層從長遠角度思考,而不是依賴只想看到立即利益的短期投資者。
- 雙重股權具有爭議,因為它們不允許公眾股東在運營公司上有發言權,並且風險分配不均。
了解雙重股權
雙重股權的設計目的是給予特定股東投票控制權。擁有不平等投票權的股票類可能會被創立來滿足不想放棄控制權但又希望公眾股票市場提供融資的所有者。
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所謂的超級投票權股票不會公開交易,公司創始人及其家庭經常是雙重股權公司的控制群。儘管沒有標準的命名方式,但 A 類股票通常優於 B 類股票。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情況正好相反。因此,投資者在考慮投資具有多類股票的公司時,應該研究公司的股票類詳情。
一些知名公司,如福特和沃倫·巴菲特的伯克希爾哈撒韋,擁有雙重股權,這使得創始人、高管和家庭能夠以較小比例的總股本控制大多數投票權。
例如,福特的雙重股權使福特家族擁有 40% 的投票權控制,而擁有該公司小比例的總股本。而給個極端的例子是 Echostar Communications 的總裁 Charlie Ergen,他透過他強大的 A 類股控制了大約 91.8% 的投票權。
雙重股權允許公司在不犧牲控制權的情況下獲得公眾資本。
特殊考量
儘管最近變得流行,雙重股權早已存在。
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於 1940 年禁止雙重股權,該禁令是因 1926 年汽車公司道奇兄弟公開發行不具有投票權的股票造成的。然而,在1980年代,因應來自其他交易所的競爭,紐約證券交易所恢復了這一做法。一旦股票被上市,公司不能逆轉新的類別的投票權,也不能發行具有更高投票權的股票類。
根據哈佛法學院的一項研究,美國羅素 3000 指數中的公司中約 7% 擁有雙重或多重股權結構。
近來,選擇在上市時採用雙重股權的公司數量增加。這尤其是在科技創業公司中常見,許多公司使用這種策略來保持對公司運營的控制。Alphabet 公司的 Google 是這種趨勢中最著名的例子(詳見下文)。
雙重股權的爭議
雙重股權具有爭議。支持者認為,這種結構使創始人能夠施展強有力的領導力並將長期利益放在短期財務業績之上。它還有助於創始人通過其超過法定投票數的股份避免潛在的收購,從而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另一方面,反對者認為,這種結構允許小部分有特權的股東保持控制權,而其他股東(擁有較少投票權的)提供了大部分資金。實際上,風險的分配是不平等的。
創始人能夠以最低的經濟風險從公共市場獲取資本。而股東則承擔了與策略相關的主要風險。
學術研究證明,給內部人士的強權股票類實際上會阻礙長期的超常表現。另一部分股東建議採取一種中間道路。根據他們的說法,可以通過對這種結構設置時間限制來減少雙重股權的影響,允許股東隨著時間的推移積累投票權。
雙重股權的例子
Alphabet 子公司 Google 是雙重股權最著名的例子。2004 年上市時,這個搜索巨頭在其公開發行中揭示了兩類股票。A 類股票預留給普通投資者,每股有一票。而 B 類股票則預留給創始人和高管,每股獲得 A 類股的十倍投票權。
許多投資者對這次 IPO 感到沮喪,因為這家擁有全球前 30 名市值的大公司在公開發行時僅給創始人發行了具有 10 倍投票權的 B 類股票。後來,公司又增加了第三類股票,這些 C 類股票不具有投票權。
其他具有雙重股權的例子包括 Meta(前身為 Facebook)、Zynga、Groupon 和阿里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