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附合合約?
附合合約是一種通常具有不可協商條款和條件的協議。一般來說,它由一方當事人準備,這一方持有另一方(即消費者)希望獲得的產品或服務。前者擁有較強的議價能力,而後者必須接受附合合約以獲得該產品或服務。
附合合約也被稱為標準合約、規範合約或一刀切的合約。
關鍵要點
附合合約是「拿來就用」的協議,您必須接受合約或放棄。附合合約旨在通過規範供應商和買方之間的協議來簡化商業交易。為了具有可執行性,附合合約不能過於偏向一方。不合理的附合合約最終由法院決定。這類合約的法律觀點隨時間演變,並且在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可能有所不同。
理解附合合約
附合合約通常用於保險、租賃、車輛購買、抵押貸款及其他具有大量標準形式協議客戶的交易。
例如,在保險合同中,公司及其代理人有權起草合同,而潛在的保單持有人只有拒絕的權利。換句話說,客戶不能反向報價或創建自己的新合同以供保險公司接受。
對於消費者來說,仔細閱讀附合合約非常重要,因為所有信息和規則均由另一方書寫。
合同規範
在美國,根據統一商法典 (UCC),附合合約通常是可執行的。UCC 有助於確保商業交易在全國範圍內在相似的法律規範下進行。
儘管大多數美國州都遵循 UCC,但一些司法管轄區如美屬薩摩亞和波多黎各則未完全採用。路易斯安那州在 50 州中是唯一僅採用 UCC 部分條款的。
UCC 對於商品的出售或租賃附合合約有具體規定。然而,附合合約仍需接受州法律的額外審查和解釋。
附合合約的歷史
附合合約在 1919 年《哈佛法律評論》發表了一篇由 Edwin W. Patterson 撰寫的關於人壽保險合約的文章後,才開始進入美國法律體系。隨後,大多數法院接受了合同附合的概念,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 1962 年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支持附合分析的案件促成的。
關於附合合約的合法性和可執行性的具體細節隨時間變化。案例法和解釋可能因州而異,但一般認為,附合合約是處理標準化交易的高效方式。
當正確使用時,附合合約可以節省公司和客戶的時間及從律師那裡獲得合同建議的費用。然而,某些附合合約的某些方面會引發問題。
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在線簽署的電子附合合約因為合同細節很難訪問和查看而被法院挑戰。因此,電子附合合同必須提供不亞於消費者離線閱讀合約的可訪問性。
通常,法院不會執行要求消費者點擊多個鏈接才能找到和閱讀合同各項條款的「瀏覽包裹」電子合同。然而,通過高效提供所有文本和一鍵接受方法來簡化此過程的「點擊包裹」電子合同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附合合約的可執行性
為了使一份合同被視為附合合約,它必須被視為一個「拿來就用」的交易。這意味著一方無法與提供合同的一方進行協商。
附合合約通常接受兩種形式的審查:
合理期望
法院傳統上使用合理期望原則來檢驗附合合約是否具有可執行性。根據這一原則,如果合同條款超出了或不符合弱勢方的合理期望,則附合合同的特定部分或整個合同可能被視為無效。
合同是否合理取決於條款的突出性、條款的目的及接受合同的情況。
不合情理
不合情理原則也已被用於合同法中以挑戰某些附合合約。這是一個基於事實的原則,再次來自公平原則,特別是誠實信任。 不合情理將焦點從客戶的合理期望轉移到供應商的動機上。
不合情理在附合合約中通常會出現的情況是,一方由於單方面的合同條款而缺乏有意義的選擇,並且合同條款異常壓迫性,以至於沒有人會或應該接受。
簡單來說,如果合同對簽署方極其不公平,它可以在法庭上被宣判為不可執行。
如果供應商因協議而獲得大量利潤,特別是如果利潤的多少與弱勢方的議價能力欠缺有關,不合情理將更容易被論證。
某些法律專家對這種方法提出了異議,因為這關係到合同自由的理念。即人們可以在無政府干預的情況下自由決定合同條款。
總結
附合合同,即標準化合約,要求交易的一方,例如希望購買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接受交易另一方(例如產品或服務供應商)準備的所有條款和條件。
這些合同在許多類型的消費者交易中很常見。然而,在簽署附合合同之前,務必仔細閱讀您收到的附合合同。
常見問題
附合合約在哪裡使用?
您通常在安排機票、保險單、抵押貸款、醫療服務或購買汽車時會遇到這些合同。
消費者能從附合合約中受益嗎?
是的,一般來說,因為它標準化了合同,並使交易更快、更容易進行。如果消費者必須閱讀每次購買的每一份合同或聘請律師幫助審閱,可能會減少很多交易的發生。儘管如此,理解提供給您的任何附合合約的條款仍然很重要。
如果我不同意附合合約會怎樣?
雖然您不能對附合合約進行更改,如果您不喜歡它所陳述的內容,您可以拒絕並轉而其他地方進行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