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巴塞爾協議 I?

巴塞爾協議 I 是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BCBS) 訂立的一套國際銀行監管規定。該協議規定了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目的是減少信貸風險。根據巴塞爾協議 I,國際運營的銀行需保持至少基於其風險加權資產的 8% 最低資本。巴塞爾協議 I 是三套被稱為巴塞爾協議(I、II、III)中的第一套規定。

關鍵要點

  1. 巴塞爾協議 I 是巴塞爾協議中的第一套,制定了一套銀行減少風險的規則。
  2. 儘管巴塞爾協議 I 的範圍現在被認為過於有限,但它為後續的巴塞爾協議奠定了基礎
  3. 隨著巴塞爾協議 I 的出現,銀行資產按風險程度進行分類,銀行需根據該分類保持緊急資本。
  4. 根據巴塞爾協議 I,銀行需保持至少 8% 的資本,以應對其確定的風險特徵。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歷史

BCBS 成立於 1974 年,是一個國際論壇,成員可以在此合作處理銀行監管事務。BCBS 表示其目標是通過改進監管知識和全球銀行監管質量來加強「金融穩定」。這是通過被稱為協議的規範來實現的。

BCBS 的首個協議巴塞爾協議 I 發佈於 1988 年,主要關注信貸風險,創建了一個銀行資產的分類系統。

BCBS 的規範本身沒有法律效力,各國成員負責在本國實施。巴塞爾協議 I 最初要求實施 8% 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例,該比例需於 1992 年年底前達成。1993 年 9 月,BCBS 宣佈 G10 國際銀行業務中重要的國家銀行已達到巴塞爾協議 I 規定的最低要求。根據 BCBS,該資本最低比例框架不僅在成員國採用,還在幾乎所有有活躍國際銀行的國家採用了。

巴塞爾協議 I 的好處

巴塞爾協議 I 的制定是為了減少消費者、金融機構和整體經濟的風險。幾年後制定的巴塞爾協議 II 減低了銀行的資本儲備要求。這引來了一些批評,但因為巴塞爾協議 II 未取代巴塞爾協議 I,許多銀行繼續在原有的巴塞爾協議 I 框架下運作,後來又增加了巴塞爾協議 III 的附件。

也許巴塞爾協議 I 最大的遺產是它促進了銀行監管和最佳實踐的持續調整,為進一步的保護措施鋪平了道路。

巴塞爾協議 I 的批評

巴塞爾協議 I 被批評抑制了銀行活動,減慢了全球經濟的增長,因為可用於貸款的資本減少了。反對這一觀點的批評者認為巴塞爾協議 I 的改革力度不夠。巴塞爾協議 I 和 II 都被責備未能避免 2007 年至 2009 年的金融危機和大衰退,這些事件成為巴塞爾協議 III 的催化劑。

巴塞爾協議 I 的要求

巴塞爾協議 I 的分類系統將銀行資產分為五個風險類別,標註為 0%、10%、20%、50% 和 100%。銀行資產根據債務人的性質分配到這些類別中。

0% 風險類別包括現金、中央銀行和政府債務,以及任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政府債務。公共部門債務可根據債務人放在 0%、10%、20% 或 50% 類別中。

開發銀行債務、OECD 銀行債務、OECD 證券公司債務、非 OECD 銀行(期限少於一年)的債務、非 OECD 公共部門債務和收現金都屬於 20% 類別。50% 類別包括住宅抵押貸款,而 100% 類別則包括私人部門債務、非 OECD 銀行(超過一年的期限)債務、不動產、廠房和設備,以及其他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

銀行必須保持至少等於其風險加權資產 8% 的資本(稱為第一和第二級資本)。這旨在確保銀行持有足夠的資本來履行其義務。例如,如果一家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為 1 億美元,那麼它需要保持至少 800 萬美元的資本。第一級資本是流動性最高的類型,代表銀行的核心資金,而第二級資本包括流動性較低的混合資本工具、貸款損失和重估儲備以及未披露儲備。

巴塞爾協議 I 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 I 是由總部位於瑞士巴塞爾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的三套國際銀行監管規定中的第一套。此後,巴塞爾協議 II 和 III 進行了補充,其中巴塞爾協議 III 截至 2022 年仍在實施中。

巴塞爾協議 I 的目的是什麼?

巴塞爾協議 I 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國際標準,以確保銀行保持足夠的資本儲備來滿足其義務。這些規定旨在增強全球銀行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巴塞爾協議 I 與巴塞爾協議 II 和 III 有何不同?

巴塞爾協議 I 引入了銀行根據其資產風險水平需要保持多少資本儲備的指導方針。巴塞爾協議 II 細化了這些指導方針,並增加了新的要求。巴塞爾協議 III 進一步細化了這些規則,部分基於 2007 至 2009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

總結

巴塞爾協議 I 是三個巴塞爾協議中的最早一個,根據資產的風險性為銀行引入了資本儲備要求。此後,巴塞爾協議 II 和 III 對其進行了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