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徵用(Expropriation)?

徵用是政府在所有者反對的情況下,聲稱擁有私有財產的行為,據稱用於整體公眾利益。在美國,房產最常因為修建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或其他基礎設施項目而被徵用。由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私有財產不能被徵用「用於公共用途而不獲得公正補償」,因此必須向財產所有者支付徵用的款項。

關鍵要點:

  • 徵用是政府聲稱私有財產用於整體公眾利益的行為。
  • 財產可因修建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或其他基礎設施項目而被徵用。
  • 根據第五修正案的規定,必須對被徵用的財產進行公正補償。

理解徵用

在美國,一個被稱為「徵用權」的法律原則為徵用提供了法律依據。美國法院接受這一原則作為政府權力,暗示它是第五修正案涉及補償條款的延伸。根據這一理由,修正案中提到無適當補償不能徵用財產的聲明暗示,財產確實可以被徵用。

政府有權通過徵用權以公平市場價值補償的方式徵用私有財產;一些費用和利息可能需要支付給前任所有者。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政府在訴諸徵用權之前必須先提出購買該財產的要約。如果財產被徵用,則通過譴責程序來徵用財產,這一術語的使用與處於失修狀態的財產無關。所有者可以質疑徵用的合法性並解決用於補償的公平市場價值問題。

另一個主要的徵用理由來自公共健康領域

普遍認為威脅公共健康的事件,如某一地區的有毒環境汙染,證明政府有理由行動以重新安置該地區的受影響人口,而這一行動的一部分可能合乎邏輯地包括政府徵用被重新安置居民的財產。

政府徵用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一般伴隨著所有者應該為他們失去的財產獲得適當補償的共識。少數未就公正補償達成共識的情況主要集中在共產或社會主義國家,那裡政府可能不僅徵用土地,還徵用在該國有業務的國內或國外企業。

徵用補償問題引起的擔憂

徵用引起了許多合理的擔憂,包括徵用的可接受理由、追索過程以及公平補償的範圍和數額。關於補償,對於徵用財產的所有者應獲得何種公正報酬存在爭議。在從1930年代到1980年代的幾十年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多次承認,「公平市場價值」的定義可能低於賣方在自願交易中要求和可能獲得的價格。

因此,在徵用權案件中,標準往往不是最可能的價格,而是涉及該財產的自願銷售交易中的最高價格。由於譴責剝奪了所有者花時間獲得市場可能提供的最佳價格的機會,法律通過將公平市場價值定義為財產在公開市場上的最高價格來提供補償。

對被補償的財產所有者的補償不一致和爭議也普遍存在,包括被要求搬遷的不便以及因此可能產生的業務損失。

這些成本未包含在「公平市場價值」的概念中,但根據某些法律(如《聯邦統一遷移援助和房產收購政策法》(《聯邦法規彙編》第49卷)及其各州的對應法),部分成本是可補償的。

財產所有者產生的律師和評估師費用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根據法律獲得補償,在加州和紐約,這些費用的補償在某些條件下由法院自行決定。

當延遲支付應有補償時,所有者有權獲得延遲付款金額的利息。

用於增加稅收的徵用

2000年代初聯邦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及其隨後的反應,塑造了政府在徵用權下僅僅為了增加稅收而徵用財產的能力。《凱洛訴新倫敦市案》(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 545 U.S. 469 (2005)),確認康乃狄克州新倫敦市有權通過徵用權徵用非破敗的私有財產,然後以每年一美元的價格將其轉讓給私人開發商,僅僅是為了增加市政收入。

這一決定引發了對過度廣泛徵用權的強烈反對,並促使州和聯邦層面進一步行動。

伊利諾州、密西根州(County of Wayne v. Hathcock [2004])、俄亥俄州(Norwood, Ohio v. Horney [2006])、奧克拉荷馬州和南卡羅來納州的最高法院隨後裁定,在他們的州憲法下,不允許這樣的徵用。儘管聯邦政府相對較少進行徵用,但仍有聯邦行動。在凱洛裁決周年紀念日,總統小布希發佈了一項行政命令,聲明聯邦政府不得為了促進私人企業的經濟利益而使用徵用權佔有或使用被徵用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