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萊頓反託拉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 of 1914)是什麼?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是美國國會於1914年通過並簽署成法的立法,該法案定義了不道德的商業行為,如價格操縱和壟斷,並維護勞工的各種權利。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美國司法部反託拉斯部門(DOJ)負責執行克萊頓反託拉斯法的條款,該法仍然影響著美國的商業行為。
關鍵要點
- 1914年的克萊頓反託拉斯法至今仍在調節美國的商業行為。
- 該法旨在強化早期的反託拉斯立法,禁止反競爭的合併、掠奪性和歧視性定價以及其他形式的不道德企業行為。
- 該法還保護個人,允許對公司提出訴訟,並維護勞工組織與和平抗議的權利。
- 該法有幾次修訂,擴展了其條款。
- 該法由FTC和DOJ聯合執行。
了解克萊頓反託拉斯法
在20世紀初,少數大型美國公司通過掠奪性定價、排他性交易和為摧毀競爭對手而進行的合併操縱整個行業市場。1914年,阿拉巴馬州眾議員Henry De Lamar Clayton提出了立法以規範這些大型實體的行為。該法案於1914年6月5日在眾議院以絕大多數通過,隨後參議院通過了自己的版本,並在眾議院和參議院協商後的最終版本於10月6日在參議院通過,10月8日在眾議院通過。威爾遜總統於1914年10月15日簽署了該法案,使其成為法律。
該法由FTC負責執行,禁止排他性的銷售合同、某些類型的回扣、歧視性的貨運協議以及地方價格削減措施。它還禁止某些類型的控股公司。根據FTC的說法,克萊頓法還允許私人對公司提起法律訴訟,並在公司行為違反克萊頓法的情況下尋求三倍賠償。他們還可以尋求並獲得法院命令,以防止任何未來的反競爭行為。
此外,克萊頓法還明確指出,勞工並非經濟商品。該法保護有利於組織勞工的問題,宣布和平罷工、糾察、抵制、農業合作和工會在聯邦法律下是合法的。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的條款
克萊頓法共有27個條款。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條款的詳細介紹:
第二條
第二條涉及價格歧視、價格削減和掠奪性定價的非法性。該條禁止公司壟斷或試圖壟斷任何部分的州際貿易。它也禁止公司進行反競爭行為。
第三條
第三條談到搭售協議。搭售協議是指一方與另一方簽訂合同,並在該協議的條款中規定不能與特定第三方進行交易。該條不允許買賣雙方進行這樣的協議。
第四條
第四條指出私人訴訟的權利。任何因反託拉斯法律禁止的行為而受到傷害的個人都有權通過訴訟獲得賠償。
第六條
第六條涵蓋了勞工和勞工豁免。該條豁免了勞工工會和農業組織,前提是人力勞工不是商品或商業品。
第七條
第七條處理合併和收購,通常在多家公司嘗試成為一個實體時會被引用。該條禁止導致市場競爭減少的合併和收購。該條款還指出使用該法案的控股公司等具體概念。
第八條
第八條處理董事和高管及其董事會監管。該條禁止競爭公司同時擔任多個董事會的董事、高管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有幾個例外情況。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規定,公司想要合併必須通知並聽取政府通過FTC批准。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的修正
克萊頓法至今仍然有效,基本上保持其原來的形式。然而,數年來該法有所演進,如今與最初的版本有所不同。
1936年羅賓遜-帕特曼法
克萊頓法某種程度上被1936年的羅賓遜-帕特曼法修訂。該法加強了對顧客之間價格歧視的法律。該法的通過是為了解決大型零售商能從製造商獲得比小型零售商更好的價格的問題。
羅賓遜-帕特曼法涉及多種實踐。例如,該法不允許在服務或許可方面對某一顧客有優待。它也禁止對不同地區的相同產品收取不同價格。最後,該法不允許基於不與競爭對手進行交易的條件給予折扣或激勵。
1950年賽勒-克法弗法案
另一項修正是1950年的賽勒-克法弗法案。該法禁止一家公司收購另一家公司的股票或資產,如果收購會減少競爭。該法進一步擴展了反託拉斯法律的適用範圍,涵蓋了所有行業的合併,而不僅僅是同行業內的合併。
該法賦予政府阻止那些會讓一家公司獲得「顯著市場權力」的合併的權力,即使新公司技術上不是壟斷。該法還要求公司在達到特定大小門檻時通知政府。
1976年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託拉斯改進法
克萊頓法還被1976年的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託拉斯改進法修正。這項修正案要求公司在進行大規模合併或收購之前通知政府。
根據該法,如果交易超過特定價值或涉及的公司擁有特定數量的總資產或年銷售額,則公司必須提交預合併通知。該法還規定了30天的等待期,在此期間交易不能完成,儘管如果政府機構需要更多時間審查合併請求,該期限可以延長。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的規定
考慮克萊頓反託拉斯法的另一種方式是通過其立法中的條款。以下是該法一些主要規定的亮點:
價格歧視
克萊頓法禁止價格歧視,即向不同的買家銷售相同產品並根據購買者收取不同價格。如果這種做法實質上減少競爭,該法禁止這樣的行為,因為這可能會無意中造成壟斷。
搭售協議
如上文所述,克萊頓法禁止搭售協議。賣方不能要求買方在購買某產品或服務時,在不能與其他競爭對手交易的條件下進行交易。這樣做是為了防止賣方的競爭對手在市場上立足,從而減少市場競爭。
合併和收購
克萊頓法授予FTC審查合併和收購的權力,以決定合併或收購是否會實質上減少競爭或造成壟斷。如果FTC認為合併或收購會產生反競爭的影響,FTC可以不允許公司合併。
董事互鎖
克萊頓法禁止董事互鎖,即同一個人在兩個或更多競爭公司內擔任董事會成員。由於同一個人可以影響競爭的各個方面來使自己受益,這種做法被禁止。
私人執行
克萊頓法允許私人對反託拉斯違規行為提起訴訟,追求損害賠償。這使個人可以尋求因上述條款中的任何行為引起的損害之賠償。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與工會
正如前文所述,克萊頓法第6條為組織和加入工會的權利提供了保護。該條規定,任何法院不能阻止工人的罷工或組織行為。此規定旨在保護集體談判權而不受僱主或法院的幹擾。
克萊頓法還為工會及其成員提供一些來自反託拉斯行動的保護。克萊頓法第20條為工會的一些活動如集體談判和罷工提供了反託拉斯責任的豁免。這意味著,儘管某些活動在其他情況下會被視為反競爭的,但這些活動可能是談判公平工資和工作條件所必需的。
需要注意的是,克萊頓法明確指出,工會並不是對其所有活動免於反託拉斯責任。例如,如果工會超越集體談判協議的界限,它仍然可以因價格操縱而負責。此外,如果工會的活動威脅到財產損失,法院可以對其發出禁制令。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的執行
美國司法部反託拉斯部門主要負責在美國執行1914年克萊運牌託拉斯法。在某些情況下,FTC也可以執行該法。FTC和反託拉斯部門調查並起訴涉嫌違反克萊頓法和其他聯邦反託拉斯法律的案件,調查人員可以自行進行調查或響應投訴或轉介。
如果反託拉斯部門或FTC確定發生了克萊頓法違規行為,他們可以採取法律行動阻止反競爭行為,並尋求補償遭受的損害。一些補救措施包括禁止反競爭行為、資產剝離或罰款或費用的徵收。
如前文所討論,克萊頓法允許私人提起訴訟,尋求與反託拉斯事項相關的損害賠償。他們還可以尋求禁令性救濟,以阻止該行為繼續。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與薩克曼反託拉斯法
1890年的薩克曼反託拉斯法由俄亥俄州參議員約翰·薩克曼提出,後來由克萊頓反託拉斯法修訂。薩克曼法禁止信託,並使壟斷性商業行為非法,以促進市場競爭。
該法包含三個條款。第一條定義並禁止不同類型的反競爭行為,第二條提出視為反競爭的終端結果,第三條將第一條的規定擴展至哥倫比亞特區和任何美國領土。
然而,薩克曼法中的語言被認為過於模糊,這使得企業繼續進行抑制競爭和公平定價的操作。這些控制行為直接影響當地,經常迫使小型企業倒閉,這促使克萊頓反託拉斯法於1914年通過。
雖然克萊頓法延續了薩克曼法對反競爭合併和價格歧視的禁令,它還處理了舊法未涉及的問題,禁止一些新的不道德行為。例如,薩克曼法使壟斷非法,克萊頓法則禁止旨在形成壟斷的操作行為。
克萊頓法是唯一的反託拉斯法嗎?
不是的。美國有三大主要反託拉斯法律。除克萊頓法外,還有薩克曼法、賽勒-克法弗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
克萊頓法的總體目標是什麼?
克萊頓法與其他反託拉斯法律一起,負責確保公司行為得當並在市場上公平競爭,根據經濟理論,這應該導致價格下降,質量提高,更大創新和更廣泛的選擇。
克萊頓法是必要的嗎?
大多數人認為這些類型的反託拉斯法律有益於社會。如果允許公司不受約束地用任何必要的方法賺取利潤,這可能會對除領先公司之外的所有人造成損害;然而,也有許多人反對克萊頓法等反託拉斯法律。在他們看來,允許企業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競爭並充分利用其市場力量,最終將對消費者和經濟有利。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的四個主要點是什麼?
克萊頓反託拉斯法重點針對四種反競爭行為:合併、收購、董事會互鎖以及價格歧視。
總結
雖然美國被譽為自由市場經濟,但有多部聯邦法律和規章禁止反競爭行為並防止壟斷的形成。其中的立法就是1914年的克萊頓反託拉斯法,該法使某些壟斷行為非法,並由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共同執行。自那時以來,還有其他反託拉斯立法通過,以促進競爭、鼓勵公平行為,為消費者謀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