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全部地役權(Easement in Gross)?

地役權是房地產領域中的一個概念,其中一方(個人或組織)獲得以特定方式使用另一方財產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地役權持有者會支付物業所有者使用權費用;在其他情況下,地役權是由州或地方法創建並附加到財產上的。這樣的地役權可能永久存在並在財產出售時轉移,會對新所有者產生負擔。

全部地役權,也稱為「個人地役權」,將使用權附加到特定個人或實體上,而不是附加在財產本身上。這是一種對他人土地的個人興趣,通常範圍和期限有限。其條款,包括付款,都是由物業所有者和地役權持有者協商達成的。全部地役權通常被認為在持有者的生命期內不可撤銷,但如果物業所有者出售了基於該地役權請求的物業,通常該地役權會失效。

關鍵要點

  • 全部地役權是一種附加到個人或實體上的地役權,通常不能轉讓
  • 全部地役權與附加在物業上的附役地役權不同。
  • 全部地役權通常授予公用事業公司,允許其在私人土地上安裝公共基礎設施。
  • 如果土地在售出時未披露其地役權,買家可為任何價值損失尋求法律補救。

了解 全部地役權

典型的物業地役權允許非物業所有者的某人有限使用一塊不動產。例如,物業所有者可能需要一個地役權來使用鄰居的車道,以便進入他們自己的土地。

全部地役權是一種授予某個人或實體的地役權,通常不能將該權利轉讓給任何其他人。如果地役權持有者將其財產轉讓給他人(通過出售、繼承或其他方式),當前的全部地役權可能會被視為無效。新物業所有者可以嘗試達成新的全部地役權協議,但無法保證該權利會被授予。

全部地役權範例

一個常見的全部地役權範例是公共事業地役權。這些是允許公用事業公司在私人財產上安裝和維護基礎設施的法律協議。根據地役權條件,房主被限制進行可能損害公共設施的挖掘或建設活動。

受益於全部地役權的一方不必擁有或居住在鄰近物業以獲得相關權利。此外,地役權授予的許可可能如願以償地廣泛或具體。在處理全部地役權時,物業所有者通常對地役權中的限制事項擁有最多的發言權。

賣方可能需要向潛在買家披露任何針對其財產的地役權。

全部地役權與附役地役權之比較

全部地役權授予某個人或實體特定權利或特權。相比之下,附役地役權授予鄰近地塊的物業所有者權利。受益於地役權的物業被稱為「主導地產」,而允許地役權的物業則稱為「服役地產」。

附役地役權被認為是「隨土地轉移」的,意味著當地役權持有者出售其財產時,地役權轉移給新的物業所有者。常見範例包括允許進入公共公園的地役權或允許鄰居穿越他人土地以到達自己物業的地役權。

某些地役權,特別是授予公用事業公司的那些,帶有重要利益且最終可以轉讓給其他方。如果購買了一塊未披露地役權性質的房地產,買家可以在地役權降低物業價值的情況下尋求法律補救。

如何終止地役權?

地役權可以通過八種方式終止:放棄、合併、不再必要、拆除、記錄法、徵收、惡意佔有和釋放。或許最簡單的終止地役權方式是說服受益人釋放或放棄其地役權。

什麼是保護性地役權?

保護性地役權限制私人土地的使用,以保護自然資源,如瀕危物種或生態系統。保護性地役權總是全部地役權,因為它們不與鄰近的土地相連。

誰是全部地役權的持有者?

全部地役權的持有者是受益於該地役權的個人或實體。這種類型的地役權通常不能轉讓,儘管有例外。例如,在兩家公用事業公司合併的情況下,新公司可能會繼承其前身的任何地役權。

全部地役權與附役地役權有何不同?

主要區別是全部地役權不附加到特定物業上。相反,它是由物業所有者授予單個個人或實體的。該授予通常在物業所有者出售其財產時結束。相比之下,附役地役權由於與土地相連,在任何一方土地出售時會永久存在。

結論

地役權是一個房地產概念,允許一方(個人或組織)以特定方式使用另一方的財產。某些地役權附加到特定物業上,由主導物業對服務物業持有地役權。它們通常由法律創建,儘管它們與政府的徵用權(徵收財產所有權)並不相同。

全部地役權不附加在物業上。相反,它是通過與物業所有者的協商授予單一個人或組織的,通常伴隨著經濟成本。通常範圍和期限有限,如果物業所有者出售其財產,該地役權通常會終止,而不是給新所有者增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