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1 是指《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一部分,該部分允許私募投資公司成為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定的某些法規和報告要求的例外。但是,這些公司必須滿足特定要求以維持其例外狀態。
關鍵要點
- 3C1 指的是《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一部分,該部分免除某些私募投資公司免於法規的約束。
- 定義為投資公司的公司必須滿足 SEC 規定的特定法規和報告要求。
- 3C1 允許擁有 100 個或更少投資者且無計劃進行首次公開募股的私募基金規避某些 SEC 要求。
理解 3C1
3C1 是指《法》第3節中的 3(c)(1) 豁免。要完全理解 3C1,我們必須首先回顧該法案中投資公司的定義以及它與前面的部分(3(b)(1) 和 3(c))的關係。根據《投資公司法》的定義,投資公司是主要從事投資、再投資或交易證券業務的公司。 如果公司被認為是投資公司,它們必須遵守某些法規和報告要求。
3(b)(1)
3(b)(1) 成立的目的是排除某些公司被認為是投資公司並且必須遵守隨後的法規。只要公司主要業務不是投資、再投資、持有、擁有或交易證券,無論是自己還是通過子公司或受控公司,它們就可以豁免。
3(c)
3(c) 更進一步,概述了投資公司分類的特定例外,這些例外包括經紀自營商、養老金計劃、教會計劃和慈善組織。
3(c)(1)
3(c)(1) 補充了 3(c) 中的例外清單,列舉了某些參數或要求,如果滿足,將允許私募投資公司不被歸類為該法規下的投資公司。
3(c)(1) 豁免了以下投資公司的定義:
「任何發行人的未償還證券(短期票據除外)由不超過一百人(或符合條件的風險投資基金的情況下,250人)實益持有,且目前未計劃進行公開發行這些證券。」
換句話說,3C1 允許擁有 100 個或更少投資者(而風險投資基金則少於 250 個投資者)且無計劃進行首次公開募股的私募基金規避 SEC 註冊和其他要求,包括持續披露和衍生品交易限制。 3C1 基金也稱為 3C1 公司或 3(c)(1) 基金。
3C1 的結果是允許對沖基金公司避免 SEC 的審查,而其他投資基金,如共同基金,必須遵守該法案。然而,3C1 基金的投資者必須是合格投資者,這意味著年收入超過 200,000 美元或淨資產超過 100 萬美元的投資者。
3C1 基金與 3C7 基金比較
私募股權基金通常被構造為 3C1 基金或 3C7 基金,後者是指 3(c)(7) 豁免。3C1 和 3C7 基金都免於《1940年投資公司法》下的 SEC 註冊要求,但豁免性質略有不同。3C1 豁免取決於不超過 100 個合格投資者,而 3C7 基金必須維持總共 2,000 個或更少的合格購買者。然而,合格購買者的標準更高,資產超過 500 萬美元,但 3C7 基金允許更多這些人或實體作為投資者參與。
3C1 合規挑戰
雖然 100 個合格投資者聽起來是個容易監控的限制,但它對基金合規來說可以是一個挑戰領域。私募基金在非自願股份轉讓的情況下一般會受到保護。例如,投資者去世後股份分配給家庭成員將被視為非自願轉讓。
然而,這些基金可能會在作為就業激勵的股份上遇到問題。知情員工,包括高管、董事和合伙人,不計入基金的計數。但是,帶走股份離開公司的員工將計入 100 個投資者的限制。這一百人的限制對投資公司的豁免和 3C1 的狀態至關重要,因此私募基金大力確保他們合規。